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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书士须履行保密义务。 依照行政书士法规定,行政书士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 请您放心咨询。 |
| 双叶法务・行政事务的情报保护基本方针。 | |
| 双叶法务・行政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根据个人情报保护的基本方针,严格履行保守顾客提供的个人情报信息义务。 | |
| 收集个人情报的目的 | |
| 顾客提供的个人情报信息,仅限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内使用。 | |
| 关于个人情报的利用 | |
| 顾客提供的个人情报信息,事务所业务范围之外不予使用。超过利用目的范围外的使用,须事前征得顾客的同意。 | |
| 关于向第三人提供个人情报 | |
| 征得顾客同意以及法律规定的情报提供义务之外,不予提供业务委托方和事务所相关业务继承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情报信息。 | |
| 关于法令遵守 | |
| 事务所严格遵守个人情报保护相关法令。 | |
| 关于个人情报保护的咨询 | |
| 来自顾客本人的个人情报的确认,订正,删除等要求,在确认本人身份之后,会在合理范围之内迅速的对应顾客的要求。 | |
| 关于客人的同意 | |
| 顾客利用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即视为顾客接受认同事务所关于个人情报的管理规定。利用事务所的网站,产生的相关的责任由顾客本人承担。 | |
| 免责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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